廉洁自律 依法治校 推动高校科学发展
编者按:
2010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8个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行为。《廉政准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近日,教育部党组印发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简称“十不准”),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两个文件下发后,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和贯彻文件精神。本报今起分两期刊发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11所高校党委书记、校长的文章,介绍学习体会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强化四种意识 提高执行效力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 闵维方
《廉政准则》)和“十不准”是新形势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是推进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保障。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关键要强化四种意识。
一要强化自觉意识。“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作为《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主要规范对象,党员领导干部既是落实各项廉政规定的组织者,更是执行各项廉政规定的带头者和推动者,其作用不可替代。《廉政准则》和“十不准”执行效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程度。就高校内部而言,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廉洁意识如何,履职情况如何,会对全校师生员工产生直接影响作用,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作风和整体面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落到实处的关键就在于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理论学习、权力运用、制度建设、监督制约,尤其是廉洁自律方面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为此,北京大学党委把学习《廉政准则》和“十不准”作为当前和今后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准确把握《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精神实质,在日常学习、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发扬北大优良传统,推动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良好的责任意识是贯彻执行各项廉政规定的前提。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抓好业务的同时抓好廉政工作,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特别是注意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通过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和部门以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贯彻执行各项廉政规定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习惯。今年以来,北京大学党委结合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纳入学校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针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工作特点,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教育工作和执行监督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要强化服务意识。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实现全校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因此不仅要在反腐倡廉层面上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廉洁校园的建设目标,而且要从依法治校的高度推进高校的科学发展,实现和谐校园的发展目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方面要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要求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保证工作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要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要求内化到日常工作中,增强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自觉性,并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廉政与勤政、工作廉洁性与工作实效性的统一。今年以来,北京大学党委结合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并把贯彻执行成果融入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不断改善工作作风和面貌,让全校师生员工真正体会到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各项廉政规定所带来的实效。
四要强化创新意识。思维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是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内在动力。当前,高校改革发展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繁重,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廉政准则》和“十不准”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各高校结合工作实际以创新的精神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增强各项廉政规定的可操作性。这些情况都是现实的挑战。只有不断强化创新意识,才能自觉地把思想认识和制度建设从那些不合时宜的领导方式和工作套路中解放出来。思维创新要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克服工作上的畏难心理、麻痹思想和急躁情绪,形成自觉贯彻执行各项廉政规定的良好氛围;制度创新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断探索贯彻执行各项廉政规定的学习制度、监督制度、考核制度和惩处制度,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制度执行体系;技术创新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督监管,形成技术支撑下的反腐体系。今年以来,北京大学党委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维创新,提出要自觉地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作为党性修养、品行修持的必要途径;重视制度创新,“查漏洞、打补丁”,认真查找学校各个领域、岗位和环节上的廉政风险点,探索切实可行的防控机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向基层单位和部门延伸,为干部廉洁自律、权力阳光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将《廉政准则》贯穿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吉林大学党委书记 陈德文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反腐倡廉建设迈入了新的阶段。将《廉政准则》真正贯彻落实到具体领导行为之中,关键是要将《廉政准则》贯穿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教育促落实、完善机制保落实、坚持用人标准引落实、严格监督求落实。
一要把《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方面。教育培训对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贯彻《廉政准则》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的自觉性,我校深入开展了《廉政准则》教育宣传月活动,把《廉政准则》教育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新提任党员领导干部岗前谈话的重要内容,并依据《廉政准则》,分别与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签订了《廉洁从政承诺书》,把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为根本纳入到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之中,体现到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深入的学习宣传,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高了对贯彻《廉政准则》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白了从政的底线和红线,增强了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二要把《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廉政准则》不仅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和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定详细具体,要求坚决明确,既体现了中央对干部的严格要求,更体现了对干部的真心关爱,对解决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时代性。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中,我校把《廉政准则》中的52个“不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进行自查自纠,作为个人党性剖析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我校进一步健全了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了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公开承诺制、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制,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监督制度,并重点加强了对各单位“一把手”的监督。
三要把《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决策行为的重要依据。《廉政准则》的核心在于防止公权私用,防止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防止公权私用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制度建设。工作中,我校结合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修订完善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从政行为中易发、多发违反《廉政准则》的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招标采购、招生、基建工程等领域,健全了规章制度,明确了各项工作的决策程序和规则;进一步健全了学院等中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范围和决策规则;本着行政权与学术权有机分离的原则,改进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除学院院长外,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教师全部退出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通过这些议事决策规则的健全和完善,不仅提高了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能力,也保证了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避免了领导干部决策的随意性。
四要把遵守《廉政准则》的情况作为选拔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廉政准则》不仅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底线,更是衡量党员领导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工作中,我校一方面把是否遵守《廉政准则》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实行纪委一票否决制。另一方面,针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中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8个“不准”,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全部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实行了公开岗位、公开报名、公开述职、网上直播、常委会票决、任前公示、试用期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避免了“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保障了广大师生对领导干部选拔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五要把对《廉政准则》的遵守情况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廉政准则》廉洁从政,既靠自律,也靠他律。为此,我校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强化了党内监督对领导干部的约束和警示作用。重点加强了对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建立了二级教代会制度,拓宽了教职工民主参与的渠道;建立了院长向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制度,促进了领导干部权力的正确行使。
加强制度建设 提高制度执行力
复旦大学校长 杨玉良
实事求是地讲,在回到复旦大学担任校长职务之前,我对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工作一直重视不够,觉得主要是政府部门和经济单位的任务。总以为在大学这个神圣的殿堂里,这样的问题无需多谈,因为知识分子自古就是清高的,是“视钱财如粪土”的。高校里的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是社会道德的楷模和大学精神的代表。而反观当前的现状,高校与社会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高校掌握着大量的资源,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处置人、财、物的权力也越来越大,高校已经不再是一片净土。不过,高校乃学术重镇,从来不乏饱学鸿儒,应该是最有能力用科学、民主的现代制度来预防这些问题发生的地方。这里,我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谈谈如何加强制度建设。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反腐倡廉最基本的一条就是防止绝对权力的产生。换言之,就是要实行民主,让所有的师生员工参与监督。我国高校各种权力过分集中在校级管理机构,因此,贯彻“民主治校、依法治校”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对权力进行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是让权力公开透明,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因此,高校一方面要加强纪委、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工作,一方面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核心就是公开、透明、真实,目的就是监督。
一是要建立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上承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下启大学内部管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囊括了大学事务的方方面面。建立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需要,是大学民主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也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基本要求。明确办学理念,保障师生员工权利是大学章程最基本的要素。
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校务公开的完整制度。最近,教育部再次发文,要求各高校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要求。教育部规定,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均须公开。对此高校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梳理和完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规定。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学校现有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和完善,规范统一,避免各行其是、政出多门。学校可以尝试建立预算委员会、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家委员会的监督模式。
四是加强内部审计。学校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学校资产的守护者,是预防腐败的前哨,是保护干部、避免犯罪的护栏,因此学校各部门有责任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内部审计。
五是加强院系各项决策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建设。学校管理重心应该下移,同时权力的“监管重心”也要下移。学校各院系要建立教授委员会(院系领导不能在其中任职)、学术委员会(学术型的院系党政领导只能当委员)和教育指导委员会(至少要有一位院系领导作为主任),并建立相应的运行与决策制度,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其他类型的二级单位也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章立制。
其次,谈谈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
制度要有执行力,科学性是前提。制度的科学性表现在制度制定时不能从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不能有私心,不能将权力视为“自留地”,更不能为了应付检查而仓促推出一些制度。制度建设是一门学问,需要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只有对相关问题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无私的态度、审慎的作风和务实的精神来制定制度,才能保证制度的执行力,才能使制度发挥效用。
制度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制度内容要杜绝空洞、笼统,而要具体、翔实、切合实际、没有空话、不停留于概念化的描述。
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包括教育与防范,监管与惩罚。维护制度尊严的责任主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不论亲疏、不论地位、不论资格,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党员领导干部要做执行制度的表率。制度是对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权力的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学校一把手是否能做执行制度的表率十分重要。
一流大学里不应该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流大学不可能是一所腐败的大学,一流大学在百姓眼里应该是崇高的、纯洁的,一流大学肯定要有一流的制度,一流大学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高尚的境界。
学知 律己 笃行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 马德秀
作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廉政准则》和“十不准”落到实处,关键要做到学知、律己、笃行。
一要以重道之心学知。所谓“道”,即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也是高校领导班子治校办学的必循之“道”。中国高等教育正面临着加快发展、快速提升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作为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坚力量,高校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技术产业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责无旁贷。要确保高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必须要有坚强有力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成为讲政治的教育家、懂教育的政治家,能否做到勤政廉政、行为世范,直接关系到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直接影响到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
“知是行之始”,先学而后知。《廉政准则》和“十不准”作为廉洁从政的基本规范,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了明确的自律要求,必须保证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牢牢掌握内容,把握实质,知晓吃透、熟谙于心。高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学习贯彻,将其纳入学校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总体安排,多种形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廉洁自律规定的内容,深刻理解、深入思考,不断提高学习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二要以敬畏之心律己。严守党的纪律,是对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天下之事,成于惧而败于忽”,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敬畏之心弥足珍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保持高校领导干部的操守,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就必须严于自律,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要秉持“如履薄冰”的忧患意识,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
《廉政准则》作为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的新要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8个方面的“禁止”、52种“不准”和教育部党组“十不准”规定作为警示和约束,树立正人先正己的意识,明明白白做事、干干净净做人。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以良好的作风带领广大党员、教职员工开拓创新、迎难而上、不断进取。
三要以责任之心笃行。责任意识,是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工作作风的试金石。只有强化责任意识,才能明确目标、坚定意志,才能做到知行合一、笃行不倦。要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放松,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把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到《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各项要求上来。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规面前没有特权的意识,严格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制度的贯彻落实,重在监督执行。要在保障落实和监督执行上下功夫,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惩治制度有机结合,着力构筑“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长效机制。高校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和要求,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完善廉政教育和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听取各种意见,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形成相互监督、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要深化校务、院务信息公开,推进党务公开,着力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重要岗位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不断完善廉政风险的防范机制。同时,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干部履职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将执行《廉政准则》和“十不准”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终全面考核,确保《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贯彻执行不走过场。
依法治校与廉洁自律关系辨析
山东大学校长 徐显明
廉洁自律是我们党始终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党加强自身建设,克服消极因素的重要举措,也是党员干部必备的优良品格。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全面推进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对高校来讲,使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坚持依法治校,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则是实现依法治校的主体条件和保障,二者互为依存、相互促进。
依法治校的实质和根本目的就是要建设一个法治化的校园,它应当奉行以下理念或精神:其一,法治化校园状态下的“法”是善法、良法,这不仅包括与高校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高校本身制定的规则;其二,法治化校园状态下的“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三,奉行“法的统治”之观念,根据教育规律,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以及高校自身制定的规则管理学校;其四,应当以权利文化为基础,树立权利意识,明晰利益主体。法治校园里的一切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而最终都受制于法律。而且,所有公共权力的行使必然附带法律责任,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高校,坚持依法治校和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目标是一致的,目的在于营造一种民主、法治、自由的氛围和环境。也只有做到这两者的有机统一,才能坚决杜绝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从而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山东大学的发展战略中,依法治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同时,学校也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在坚持依法治校与保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作了一些努力和探索。
第一,加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自省力。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十不准”规定,教育广大干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守土有效,保住廉洁,保住稳定。加强了对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强了以学科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为重点的师德师风教育,建立了大学生廉洁诚信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等制度,使反腐倡廉教育落到实处。教育领导干部做到“每日三省吾身”,通过学习和反思,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自觉将内在的廉洁自律外化为依法治校的管理行为。
第二,按照以人为本理念,完善了制度建设。学校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框架内,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大学管理要求和教育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法治化。学校还初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整、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学校还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把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各项制度规范之中。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以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决策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为重点,逐步形成了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学校还建立健全了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可以更有效地查处腐败案件。
第三,强化监督,建立了全面的监督机制。学校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健全和规范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认真落实了处级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重要人员、重要岗位、重点部位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同时,学校还积极推进查办案件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健全办案工作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第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学校建立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每位领导干部身上。同时,学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之中,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学校还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中国教育报》2010年7月23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