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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学院委员会关于召开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9  来源:长沙学院 

长大党〔2013〕3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长沙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长办通知〔2013〕5号)关于召开“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开展2013年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长大党〔2013〕23号)的安排,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就学校2013年党员领导干部“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学习(6月19日──6月24日)
  民主生活会要围绕作风建设这个主题,通过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中央八项规定、湖南省委“九项规定”、长沙市委《关于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规定》(长发〔2012〕18号)、《长沙市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长纪发〔2012〕17号)、《中共长沙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长大党〔2013〕7号)等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令)、《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修订版)等制度。
  二、开展谈心交心(6月25日──7月5日)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广大党员、群众和学生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由党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同时,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互相交心通气,增进理解,增强团结。
  三、注重分析评议(7月15前)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召开专门会议,交流作风建设中的心得体会;同时要围绕作风建设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根据上级和学校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条款与自身工作作风逐一对照检查。针对领导干部个人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征求意见时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详细报告个人事项。自我批评应正视问题,剖析根源;相互批评应实事求是,开诚布公。
  四、狠抓整改落实(9月底前)
  民主生活会后,各领导班子及成员要针对教职工和学生反映和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的作风方面的主要问题,逐个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限期进行整改。要注意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加强组织指导
  (1)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好本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的各项工作,同时要邀请分管(或协管、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参加民主生活会并进行指导,学校组织部、纪委视情况派人列席各党总支民主生活会。
  (2)各系(院、部、馆)党总支(直属支部)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为:党政班子成员(非党成员列席)、总支委员、所属支部书记、教研(实验)室主任(属非党员的列席);机关总支的民主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分别召开,参加人员为副处以上干部,校领导参加所属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属非党员的列席)。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民主生活会后3天内,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将会议原始记录、综合报告、整改方案和主要负责同志的发言稿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党委组织部。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报组织部和纪委办党委。
  学习资料附件:
  1.中央八项规定

  2.湖南省委“九项规定”
  3.《关于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规定》(长发〔2012〕18号)
  4.《长沙市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长纪发〔2012〕17号)
  5.《中共长沙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长大党〔2013〕17号)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中共长沙学院委员会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