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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长沙学院审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客观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院长直接领导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学校其他负责人协助分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证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审计职业培训或后续教育。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4.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
6.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7.对外投资项目;
8.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9.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10.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11.经济合同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机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部门应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4.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5.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6.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机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10.经学校领导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
11.因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参与学校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12.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13.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学校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复核,由审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形成审计报告,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责任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长大发〔200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