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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长沙学院审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管理信息,保证学校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长沙学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和《长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和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决算是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对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学校内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审计部门应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审计;在次年上半年内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学校的具体情况,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将对二级单位的延伸审计与本部门所开展的其他类型的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八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九条   预算管理审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审计内容如下:
    1.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及学校规定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本校的规定。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4.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措施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5.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十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内容如下: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2.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4.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5.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6.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7.学校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8.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内容如下:
    1.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2.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3.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4.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5.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6.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7.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8.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决算报表审计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内容如下:
    1.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2.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3.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4.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人均基本支出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内容如下:
    1.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2.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3.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4.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5.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6.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内容如下:
    1.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2.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4.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5.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内容如下:
    1.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2.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工作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安排和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制订审计实施方案,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依据《长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要求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审计部门应参与财务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确定,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财务部门将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学校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由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在正式提交前应征求学校财务部门的意见,财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财务部门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核实、研究,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其他校级领导和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成员提交审计报告。预、决算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建议切实加强整改,并促进管理工作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