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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成果(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0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发[20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宣传普及专利法,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提高广大教职员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智力成果的意识,推动我校科技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全校专利管理工作由校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管理协调学校专利工作;
(二)负责专利宣传、咨询工作;
(三)负责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奖励、资助、补助申报工作;
(五)参与调解与学校有关的专利纠纷;
(六)管理学校专利基金。
第四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者涉及学校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可委托专利代理人或者有关专利律师代理。
第五条 为了加大对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学校设立职务发明专利基金,列入学校预算,每年预算额度不少于5万元,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六条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由学校和其他单位协作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
第九条 各单位对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专利申请,需要鉴定或者发表论文的,应先申请专利,待专利申请之后,再组织鉴定或者发表论文。
第十条 决定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按要求填写“长沙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交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申请保密专利的,应当按照申请保密专利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专利费用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申请的专利、品种权的各种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第1~3年年费、专利、品种证书费、印花税等)从基金中支付。授权专利或植物新品种超过三年未转化的,年费等费用由项目组支付。
第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因某种原因产生纠纷,需支付有关专利诉讼及代理等费用的,原则上从发明人(设计人)课题经费中支付,并计入课题成本。对支付专利诉讼及代理等费用确有困难的,发明人(设计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从专利基金中支付,但学校将从其以后所得收益中收回所投入的经费;学校也有权从发明人(设计人)的其它课题经费中收回所投入的经费。

第四章   专利许可证贸易

第十五条 涉及专利的技术贸易,按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有获得各种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项;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奖励3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省级动植物新品种等,奖励2000元/项。专利获国家专利局专利金奖,按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专利获国家专利局优秀专利奖,按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凡属于职务发明专利以非职务发明专利形式申报者,一经查实,若该专利尚未转化,专利所有人须与学校补签职务发明协议,并限期完成专利所有权的变更工作;若该专利已经转化,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与法律、法规、科技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科技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