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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2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通[2005]4号文件通过)


为规范基建维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的造价,为决算和审计提供公平、公正、真实、可靠的依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长沙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变更的范围
1、图纸设计变更
2、工程量变更
3、材料品牌变更
4、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突发性变更
5、工期变更
6、使用功能变更
二、变更签证程序
1、图纸变更签证。施工图是施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和造价的重要依据。如图纸设计上有明显的错误或有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必须修改的原因,应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提出,经业务主办部门、监理部门、质监部门、纪检、审计、财务部门同意并会签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变更,并出具书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因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预算价1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须报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2、工程量变更、材料品牌变更、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突发性变更、工期变更,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提出,经业务主办部门召集监理、财务、纪检、审计、招标、使用部门代表会商同意并签证后方可变更。因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预算价1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须报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3、使用功能变更。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经业务主办部门召集监理、财务、纪检、审计、招标、使用部门代表会商同意并签证后方可变更。因使用功能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预算价1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须报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4、变更数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上述有关单位会商并签证外,还须邀请有关专家会商一致后报院长批准。
三、变更的幅度控制
1、5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变更签证(即零签证)管理;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有因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均应控制在预算的10%以内。
2、凡基建项目中隐蔽工程(指工程竣工后将被覆盖、回填或隐蔽而视觉上无法直接察看的子项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超过预算价5%以上的,应报院领导验收签证,其中绝对数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院长审批,作为审计时的依据。
3、零星基建工程、附属工程和维修工程因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突发性变更除外),应报院领导验收签证,其中绝对数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院长审批,作为审计时的依据。
4、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所引起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变化,凡价格上涨超过5%以上的应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调整,小于5%的则不予考虑。
四、附则
1、变更签证应及时办理,补办签证单无效。
2、签证必须按实际工程量或品牌、规格、价格等真实记录,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当事人和职能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3、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4、有效签证单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业务主办部门及监理单位应长期保存。
5、本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6、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