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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建维修论证和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2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发字[2003]17号


为加强学校对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目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论证。论证程序如下:由业务部门提出,主管副校长审阅,报校长办公会议(10万元以下项目)或党委会(10万元以上项目)论证决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论证基建维修项目时,须有征地规划基建办、总务处、后勤总公司、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室的代表参与。情况紧急者,由业务部门提出,主管副校长审阅,纪委书记会签,校长或书记批准。未经论证或未按规定程序论证者,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二、认真做好基建维修项目的预算和预算审计,必要时针对重大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统一进行)。无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预算价格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格和结算价格不得超过预算价格。
三、决算实行学校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原则,重大项目实行三级审计,具体如下: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初审后,报审计事务所终审;五万元以上项目由学校初级审计,经审计事务所进行二级审计后报长沙市投资评审中心终审。并在最后审计价格基础上优惠5%进行结算。
四、三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参加招(议)标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室审核,审计部门会签。原《长沙大学招标议标管理办法》(长大发字[2002]第49号文)第二章 "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中的"5万元"均修改为"3万元"。
五、所有项目不得随意签证。必须签证的项目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签证除业务部门见证签字外,还须要监察审计部门见证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