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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内基建维修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4-2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发[2005]4号文件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标评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预防腐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提出关于规范校内基建维修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的意见。
一、学校所有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方案论证。
论证由业务主办部门组织,财务、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纪检、审计等部门派代表参加,技术难度大的项目还需聘请校外或校内有关专家参加论证会,论证的过程须作好记录,形成书面意见后由所有参加人员签字认可,并报有关院领导批准。
二、学校所有基建维修工程必须由业务主办部门根据论证后的施工方案组织工程预算,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审定后,所有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通过校内招标确定施工队伍。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发布期要保证不低于3-5天。
四、15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须聘请三分之二以上的校外专家出任评委,校外专家由业务主办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室从长沙市建筑工程招标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评标办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长建发[2004]181号文件)中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评委评分须逐项评定打分,并根据评分高低确定1-2个中标候选人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应选择企业信誉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可靠,报价低、工期短的施工企业为中标单位。
六、校内招标项目(即5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签证管理。中标价(即合同价)为招标工程量的最高结算限价,业务主办部门须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凡同一工程项目因工程量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同样适用中标单价和中标所有优惠条款。业务主办部门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