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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低值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12-13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发[2007]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物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随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起点(计价)的提高,低值物品也相应增多,因此管理好低值物资,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要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度,加强低值物品的管理。对物资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报废、回收、处理等,要做到专人负责,进出库手续清楚完整,账卡记录齐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五条  资产的管理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要注重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确需调离岗位的,应报经主管部门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和行政办公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三类管理,其分类范围是:
1。材料类:凡经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小植物、动物和改装使用的元器件、零配件等,均列为材料类管理。
2。低值品类(即称低值仪器设备类):凡单位价值和类别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虽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非独立使用的。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文体用品及附备件等,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类管理。
对由于使用上的特殊性不适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虽然单位价值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如:各种气体钢瓶(氧气瓶、氮气瓶、氢气瓶等)、各种玻璃精镏塔和玻璃平衡釜及各类宣传板牌等,也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类管理。
3。易耗品类: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低值仪器设备类和材料类范围的用具器材。如:玻璃仪器、各种元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一般用具等,以及虽价值够固定资产标准,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限不能保持一年以上者,均列为易耗品管理。
第七条  物品的分类。物品的一级分类应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分类,性质特殊的可结合学校实际作合理调整。
一、材料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3。煤炭及石油产品;
4。木材;
5。水泥;
6。化工原料及试剂;
7。建筑材料;
8。实验用小植、动物。
二、易耗品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3。劳动保护用品;
4。三类物资。
三、低值仪器设备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仪器仪表:
①计时仪表(秒表、电子钟、挂钟、手表、闹钟、石英钟、天文钟等);
②温度测量仪表(点温计、执电偶、温度计等);
③电工测量仪表(电流表、电压表、数字万用表等);
④光学仪器(放大镜、望远镜、学生显微镜、投影器等);
⑤实验室通用仪器(天平、台秤、磅秤、弹簧秤、电炉、取暖电炉、电热水器、干燥器、仪器小推车等);
⑥音响设备(幻灯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音机、话筒、嗽、音箱、对讲机、倒带器、消磁器等)。
2。教具:各种教学模型等。
3。工具:
①焊接工作(焊枪、焊钳熔接器、电烙铁、吸锡器、焊工面罩等);
②照明用具(工作类、台灯、聚光灯、孤光灯、其它灯具等);
③通用风具(落地扇、台扇、吊扇、排气扇、电吹风、鼓风机、皮老虎等);
④通用电器(电机、变压器、继电器、整流器等);
⑤照相器材(照相机、闪光灯、放大机、切纸机、上光机、曝光表等);
⑥绘算工具(计算器、绘图仪、三角板、曲线板、丁字尺、求积仪器等);
⑦电动工具(手电钻、冲击电钻、电剪刀、手提砂轮机、手电刨等);
⑧其他工具(小台钳、板手、小电器、电熨斗、打字机、血压计等)。
4。量具:
①精密量具(千分表、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水平仪、块规等);
②一般量具(贵重器皿、玛瑙乳钵等)。
5。文艺用品:
①吹奏乐器(笛、唢呐、笙等);
②弹奏乐器(琵琶、琴、筝等);
③拉奏乐器(胡、弦等);
④打击乐器(鼓、锣、钹等);
⑤西洋乐器(管、号、鼓、琴等)。
6。体育用品[指一般体育器材(含自行车赛车)]。
7。高压容器(氧气瓶、氢气瓶、氮气瓶等)。
8。玻璃仪器(玻璃精镏塔、气一液平衡釜、液一液平衡釜等)。

第三章  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低值物资要实行系、部、处、馆、中心建账管理制度。系、部、处、室设有低值物资分类总账与分户明细账。
第九条  新购低值物品。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低值物资入账单”(一式三联:一联随发票交财务报销、一联为资产管理员记账、一联为存根),经主管领导及验收人签章,方可办理财务报账。财务处只做金额记账,不记数量明细。使用部门登记低值物资记有数量的明细账。
第十条 使用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低值物品明细账、总账。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账、物的核对,以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低值仪器设备账,要登记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来源和状态等,易耗品账和材料账只记名称数量明细。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账。物品的收支凭证要妥善保管,以供备查。
第十二条  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需经部门分管领导、使用人、相关技术人员鉴定、资产管理员签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审核,方可出账。资产管理员应定期向财务处、国资处报送易耗品和材料的消耗报表,并同时做低值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要加强对低值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积压、损坏和丢失。个人借用的低值仪器设备应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和借用期限,借用期满,应由借出经办人催办归还。
第十四条  设有库房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领用账、卡制度,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临时工、学生等非正式工作人员不能经办。库存物品一律不外借。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做到库存物品管理科学化,存放有序,账物对号,零整分开,便于收发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和丢失,做到账物清楚。
第十五条  对贵重、稀缺(指金、银等制品)和民用性强的易耗品(指胶卷、磁带、录相带、软盘片等)的领用应从严控制。对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要严加管理,限量领用,使用去向要有详细记录,确保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凡属“两用性”的低值仪器设备(指计算器、打字机、收录机、照相机等),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单位要有严格、明确的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低值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应按《长沙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低值物资各单位要有专人管理,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达到账物相符。人员变动时应报经教务处审核监督交接。教务处汇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进行账、物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建立严格的物品出入库手续,账卡的记录要齐全。年底盘点,对盘盈、盘亏物品需经教务处审核,数目较大的报相关院领导批准后,由使用部门作账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