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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0-26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发[2007]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履行培养合格人才的工作职责,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存量资产的评估、使用、处置、统计和监督;增量资产的论证、采购、配置;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类)管理、管用结合、权责结合”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分类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院长(法人代表)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国资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校(党)办、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财务处、基建处、国资处和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院务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界定和处置等工作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处理、配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资处是综合管理全校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资产与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负责学校各类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负责建立好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定期普查、通报结果,负责或监督全校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校资产的数据汇总工作。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学校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利用,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化配置。
(四)在有关职能处室论证的基础上,代表学校对外拟定物资设备购置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高效,提高使用效率。
(五)参与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组织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代表学校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学校公有用房的档案建立及动态管理。
(七)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增减登录和统计报表;做好各类物资统计上报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汇报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学校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学校所有公有宿舍的管理和调配。
(十一)向学校报告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对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使用资产的清查、登记和账、卡管理;
(二)负责实物类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报损、报废等上报手续;
(四)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的资产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
(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资产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全部责任,是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一名正式职工兼任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是管理直接责任人。所有资产都应明确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状况,对使用期间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的原则应符合以上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配置校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维修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定期清理检查资产制度,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理。
第十四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在因学校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岗位变动调离、退休等变化时,应在办理资产管理交接与变更手续后再办理调离手续。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人才培养任务以及为此而开展的各类服务和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六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的含义为:期末学校经营性净资产等于期初学校经营性净资产。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增值的含义为:期末学校经营性净资产大于期初学校经营性净资产。
(一)用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按照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其租赁费由学校和租借方协商确定。
(三)学校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非经营性资产,均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收取占用费。
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
占用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国家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审批权限办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学校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予以赔偿。对造成以上资产损失较大的,除责成有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外,对其单位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