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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1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委办(监察处) 

长大党〔2013〕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省、市委,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把学校建设成为多科性、地方性、应用型、教学型大学的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作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教育,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领导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教风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并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二)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六)每年为党员干部讲授一次廉政党课;
(七)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联系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院长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主持抓好上级规定的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项领导责任的落实;
(二)抓好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学校党委书记,配合搞好调查处理。
(三)按照党委要求,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学校各系部行政负责人、各行政处室负责人廉洁从政,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四)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五)指导、支持监察、审计部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每年为党员干部讲授一次廉政党课。
(七)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联系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其他班子成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协助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
(二)抓好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并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要求;
(四)参加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七)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协管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联系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按照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任务分解,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三)协助学校党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六)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学校和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总结和推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验和做法;
(七)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请示;
(八)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要求,确保思想纯洁、作风过硬、素质优良、严格按制度办事;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各系(院、部)、处(室)、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统称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长沙学院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规程》(长大党[2013]39号),实行系(院、处、室、部、馆)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向学校党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访核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学校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努力防控廉政风险;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长沙学院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规程》(长大党[2013]39号),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系(院、处、室、部、馆)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三)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向学校党委、纪委和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
(四)对本单位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重大事项主动上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向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及时发现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做好分管范围内信访件的核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五)加强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下属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考核。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学校党委的检查考核,一般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一)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要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中层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每年年底要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每年年底要按要求述职述廉,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价、职务晋升、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责任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因防范不力,处理不当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 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挪用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等专项资金的;
(七) 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致使对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和不良影响的;
(八)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不严,致使发生与领导职权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包庇纵容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组织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二)纪律处分
1. 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适用处理的方式和程度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执行。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