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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学院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08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党[2011]1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治校的能力,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着眼于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的原则。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党内事务,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程序,逐步实现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氛围,努力拓宽党员乃至党外群众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真实的原则。党内事务除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法规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向党员甚至党外公开,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不遮掩截留,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客观、真实。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协调运转,相互促进。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公开的形式多样、便捷,避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制度化。
第四条  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学校党委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以及部署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学校党委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重要决议及落实情况;全校党务工作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全校性党务工作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学校党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等。
(二)领导班子建设: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校领导工作分工、分管部门及联系系部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等。
(三)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干部工作相关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奖惩考核等情况中需要公开的程序和内容;干部培养、管理情况等。
(四)基层组织建设:组织机构设置、换届、选举及考核评优情况;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等。
(五)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纪教育等情况;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活动开展、落实情况;对内对外宣传的重点、内容、程序及方式等。
(六)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查处情况等。
(七)民主制度建设:校领导与民主党派联系制度,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党派干部培养、推荐、选拔,群团组织奖惩,教代会提案落实,工会经费使用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党委研究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学校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按照学校党务公开的规定,细化相关的具体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将本级党组织的各项党务工作采取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党员群众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类型和时限要求:
(一)固定公开事项。凡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划、决策程序等具有稳定性内容的公开事项,在事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定期公开事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在每项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重要党务工作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
(三)随时公开事项。决策事项需立即公开的,一般应在做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动态公开。
(四)申请公开事项。下级党组织或党员、群众申请有关党务公开的事项,适宜公开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根据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务公开目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长沙学院党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申报审批。学校党务公开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学校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报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各党总支、党支部的党务公开,由所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实施公开。严格按照《目录》实施党务公开,实施公开的同时明确意见反馈渠道和时限。
对《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特别重大和敏感的事项等,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必要时报省委教育工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分步公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
(四)意见收集和反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收集、及时作出处理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进行通报;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五)归档管理。公开结束后,相关责任部门应将党务公开项目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分类归档,并认真做好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多样、方便、实用为原则。在党内公开的,可采用党内民主生活会、下发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需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可采用公开栏、宣传栏、校园网、校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在现有“信息公开”栏目中增设“党务公开”专栏,并长期固定。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机构:
(一)党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职能部门和各党总支、党支部各负其责,党员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学校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为党委(院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工会、团委、学生工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室,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监督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三)各党总支、党支部应成立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校自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实行党务公开。党委职级部门、各党总支、各党支部要按照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对照党务公开目录,依托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实行党务公开,并及时发现、整改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党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范围,列入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各基层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