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风廉政 >> 正文

长沙学院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1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党[2011]20号)


   2010年4月19日,湖南省委印发了《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湘发【2010】8号),要求全省各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党政一把手严格执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政和工程。2011年4月12日,中共湖南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印发了《高等学校实施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工作方案》(湘教工委发【2011】4号),明确要求省内高等学校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政和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教育工委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内容
    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工作。 具体指书记、院长不直接分管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处室,不得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
    二、目的意义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以及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利于党政主要负责人摆脱具体事务,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谋划事关学校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和重大事情上,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措施 
    1、将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将作为我校一项重要的工作机制长期执行。近几年来,我校较好地执行了“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目前,我校党委书记、院长没有直接分管“三项工作”,同时要在此基础上将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将作为我校一项重要的工作机制固定下来,长期执行。
    2、健全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完善党委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三项工作”的管理。 
    3、实施民主监督。为加强对“三项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学校成立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工会、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代表和教代会代表参加的民主监督小组。定期对“三项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
   4、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财务预算的确定和变更以及涉及到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还必须经过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分管三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处室负责人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事。
    5、将“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延伸至校内各单位。制定和完善《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经费支出)工作方案》和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在校内各单位推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