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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8-04-08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纪检监察室 

(长大发[2008]14号 2008年4月8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长沙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长大党[2007]8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由院长主持的执行党委会和院务会议决议、决定,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具体事项的会议形式,是院长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决策和院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讨论研究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专题性事项;
(三)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党委决策和行政决定;
(四)听取院长、副院长重要工作通报;
(五)院长、副院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六)讨论研究突发性问题,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七)其他需要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在需要时召开。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缺席或授权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副院长一般应参加与分管工作相关的会议。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与会人员如不能与会,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可在与会前提出,由主持人向会议传达。

五、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不受理临时动议的议题。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临时增加议题时,应在会前征得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主持人)同意。
第十条 会议召开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与会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决定应包括:对提交讨论问题的结论;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协)办单位或主(协)办个人;要求完成的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决议的重大事项必须向院务会通报。
第十二条 遇有因争议较大而未决的重要事项、发现新的重要问题而不宜立即决议的事项、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方案等,主持人可暂缓作出决定并及时向院务会汇报。

六、议决事项的实施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整理"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主(协)办单位或主(协)办个人要根据会议精神认真组织落实,院长办公室协助有关领导进行落实执行的督促检查和情况反馈。

七、附则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长沙学院院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