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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6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中共湖南省纪委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到《通知》规定的21个风景名胜区[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以及南岳、凤凰等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省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培训班、学习班等名义,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建在武陵源(张家界)、南岳、凤凰等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召开会议。与武陵源(张家界)、南岳、凤凰等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专业性会议,确需要到武陵源(张家界)、南岳、凤凰等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二、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在长省直单位确需到长沙以外市州召开会议的,须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规定,严禁超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四、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勤俭办会,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促进勤俭节约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五、各级财政、审计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财政监督检查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会务工作指导;审计机关要建立会议费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并及时将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建立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均可受理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举报投诉。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12月31日